关于规范清泉城区餐饮露天夜市经营的通告

为回应群众需求,优化营商环境,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浠水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就有序、安全、规范清泉城区部分路段餐饮露天夜市放开经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餐饮露天夜市”,是指餐饮经营单位为满足群众就餐需求,在夜间将经营范围有限地扩展到店外或其他公共场所的占用城市公共空间经营行为。

二、餐饮露天夜市开放时间:

夏季下午18:00后至次日2:00前

冬季下午17:30后至24:00前

三、餐饮露天夜市开放路段:

1、双桥北路:原武装部至双桥大厦;

2、丽文南路:导航台至芦河廉租房小区;

3、丽文北路:老十月路路口至近街桥;

4、红烛路西段:十月加油站至襟湖路十字路口;

5、沿河路西段:丽文大道道路红线外,原搬运站以西;

6、重阳阁路:除实验二小校区周边外;

7、闻一多大道:原鲁宝超市至河东街村。

上述开放路段外,不得经营餐饮露天夜市。

四、餐饮夜市经营,店内能够满足就餐条件,不得在店外设置就餐桌椅;店外放置就餐桌椅的,至少保留1.2米宽人行通道不妨碍通行,禁止占用机动车道;地面须铺设油布或地膜防止油脂、酒水等遗撒污染地面,夜市结束后及时撤除恢复原状。

五、餐饮夜市食材加工必须店内作业,炉灶、烤炉等应当符合环保要求,不得置于店外,不得向空气中直接排放油烟污染大气。

六、经营业主须倡导文明就餐、制止浪费,履行食品安全责任、疫情防控责任、环境卫生责任和控制噪音扰民等,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向餐饮露天夜市区域提供垃圾收集容器。经营业主应当将生活垃圾及时收集到垃圾收集容器,不得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餐厨垃圾应当收集到专门垃圾容器内,不得与其他生活垃圾混装,严禁将油水污水倒入下水管道。

7月1日起,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将依法开展餐饮露天夜市经营专项整治。放开餐饮露天夜市经营后,对违反环境卫生管理乱丢乱倒垃圾污水、违反噪声污染防治规定喧哗扰民、违反大声污染防治直排油烟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对不整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黄冈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立案处罚,对屡教不改或者群众多次投诉的,取消夜市露天经营资格。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