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鄂州花湖机场净空保护,保障机场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湖北省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鄂州花湖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两端各20公里以内的区域为鄂州花湖机场净空保护(核心)区域。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就鄂州花湖机场净空浠水县保护(核心)区域范围及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鄂州花湖机场净空浠水县保护(核心)区域范围包括巴河镇全域,竹瓦镇(石洞村、九坪村、平岭村、六坳村、桃园村、江圈村、千亩村、童凉村、马家窑村),清泉镇(夏凉村、望花村、麻元村、火山村、麻桥村、抱儿石村、神山村、花瓶村、李堰村、方塘村、马畈村、袁畈村),兰溪镇(竹马山村、马踏石村、卢家冲村、陈坳村、广福寺村、白荆果园场、戴家洲村、花鼓石村、蔡家洲村、鲇鱼尾村、永保村、岳王庙村、三泉村、金沙滩村、方铺村、莲花山村、南冲村、兰溪村、彭港村、朱家咀村、望江村、江中村),散花镇(越峰村、马垅村、三家店村、金塘村、红莲巢村、高山庙村、郁港村、南畈村、石牛山村、风泥沟村、添福庵村、禹山村、叶家桥村、回风叽村、仄船地村、滨江源种场、李家渡村、涂墩村、钱铺村、沈墩村、鲁屋村、五一港村、散花村、车站村),策湖养殖场。
二、禁止在鄂州花湖机场净空浠水县保护(核心)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超过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高度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靶场、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排放大量烟雾、火焰、粉尘、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四)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升放无人驾驶航空器、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进行飞艇、热气球、滑翔机、动力伞等飞行活动。
(七)放飞影响民用航空安全的鸟类动物和升放风筝、孔明灯等物体。
(八)储存爆炸物品,燃放烟花、爆竹、焰火等。
(九)进行超过净空保护高度要求的爆破或者作业。
(十)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工业废料、垃圾等物质。
(十一)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十二)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安全的活动。
三、对违反上述规定、影响机场飞行安全的行为,由公安机关联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
浠水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