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我县召开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和“小微车辆”交通违法专项整治工作动员会。
会议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认真研究对策措施,制定工作目标,健全工作机制,持续抓实抓紧抓好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和“小微车辆”交通违法专项整治工作。要深挖交通违法和事故规律特点,突出工作重点,深入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和事故预防工作,用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王祥主持会议并讲话;副县长夏清、熊汉平出席会议;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孙维雄在会上作动员部署。按照方案,我县将开展为期半年的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和“小微车辆”交通违法专项整治行动,切实解决“小微车辆”交通违法突出、交通事故频发、办牌办证率低、年检年审率低、投保参保率低等问题,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涉小微车辆交通事故发生,为构建平安浠水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浠 水 县“小微车辆”专项整治行动通告
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电动车管理的通知》,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小微车辆”(指摩托车、电动车、场地车等)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知下:
一、“小微车辆”须办理牌证并年审合格后方能上路行驶,违者依法予以查处。
二、严禁全县范围内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小微车辆”。
三、对符合办理通行牌照条件的“小微车辆”,县公安交警部门依法按程序办理证照,对符合国家标准的“小微车辆”,车主凭本人身份证、购车发票、交强险保险单即可到公安交警部门登记上牌。
四、驾驶“小微车辆”应自觉佩戴安全头盔,靠右行驶,遵守交通信号,不闯红灯、不逆向行驶、不争道抢行、不乱停乱放、不加装遮阳伞(篷)、不随意变道掉头。
五、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小微车辆”,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对擅自改装、拼装的“小微车辆”,县公安交警部门不予登记备案上牌并依法予以查处。
六、对整治过程中阻挠执法和妨害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基层自治组织中的管理人员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移交县纪委监委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特此通告
浠水县公安局
浠水县交通运输局
浠水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