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重从快!疫情防控期间,浠水依法严厉打击这些违法犯罪行为

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我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妨害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我县疫情防控期间,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下列违法犯罪行为:

一、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指挥部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法从重处罚;

三、扰乱医疗机构及隔离观察点秩序,谩骂、侮辱、威胁、伤害医护人员和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

四、来自疫情发生地或者患有、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人员拒绝接受检疫、隔离或治疗,以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密切接触者而拒不接受医学观察的;

五、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

六、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人员,隔离期间,未经准许擅自外出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违反隔离规定的;

七、违反疫情交通管理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或者阻碍救护车、警车、疫情防控物资运输车辆通行,或者在道路上采取挖掘、堆放泥石等行为阻碍交通的;

八、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

九、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口罩等防护物品、物资的;

十、违规组织或参加聚集、聚会、聚餐,以及打牌、赌博,违规开(复)工、开(复)业的;

十一、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涉疫情防控救援物资的;

十二、利用疫情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行为的;

十三、编造、传播虚假疫情信息,造谣滋事,起哄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四、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从事与“新型冠状病毒”有关诊疗活动,造成感染、交叉感染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

十五、随意倾倒或者处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使用过的口罩、生活医疗垃圾等含有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十七、串联、煽动、组织、参与非法上访、游行、集会、聚众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或者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的;十八、其他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等违反浠水县人民政府、浠水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命令、通告的违法犯罪行为。

特此通告。

浠水县人民法院  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浠水县公安局  浠水县司法局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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