浠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关于集中整治“小微车辆”的通告

为进一步净化浠水县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小微车辆”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按照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安排部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黄冈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浠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定于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在全县范围内对上道路行驶的摩托车、电动车等“小微车辆”交通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整治,现通告如下:

一、整治对象

1、摩托车

2、电动车(含电动自行车、两轮电动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四轮车)

二、整治范围

1.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及属机动车范畴的二轮/三轮/四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2.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上道路行驶,驾驶改装/拼装/报废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

3.摩托车不按规定参加年检,未购买交强险,达到报废标准未及时报废并办理注销登记的;

4.驾驶“小微车辆”不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闯红灯、逆向行驶、乱停乱放、非法加装遮阳伞(篷)、超员等。

5、驾驶非标低速电动车(老年代步车)上道路行驶的。

三、整治措施

1.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及属机动车范畴的二轮/三轮/四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首次被查获的,对驾驶员予以警告并暂扣涉事车辆,当事人考取机动车驾驶证后凭驾驶证领取暂扣车辆;当事人再次无证驾驶被查获的,将处以罚款1000元,并处行政拘留五日。

2.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上道路行驶首次被查获的,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当事人应当尽快到车管所为摩托车办理摩托车牌照;未办理牌照再次驾驶上述车辆被查获的,依法暂扣车辆、并处罚款200元。

3.二轮电动车、二轮摩托车安装遮阳装置的,三轮电动车、摩托车非法改装的一律拆除收缴,达到报废标准的一律收缴并强制报废。

4.驾驶超员“小微车辆”上道路行驶被查获的,处以50元罚款。

5.驾乘“小微车辆”不戴安全头盔的,处以50元罚款。

6.二轮/摩托车、二轮/三轮/四轮电动车非法从事客运的,扣留车辆,移交交通运管部门依法处罚。

7.“小微车辆”乱停乱放的,拖移车辆,处以50元罚款。

8.公安机关依法暂扣的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不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没有提供被扣留车辆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将车辆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车辆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予以强制报废。

9.非标低速电动车(老年代步车):首次查获,采取“首违不罚”的原则,登记违规车辆和人员信息,以发放宣传单、宣讲整治政策等形式对车主予以警告,并在车身喷涂识别编码。再次查获:一律暂扣车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车辆驾驶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本人签订《承诺书》(含车主保证应当遵守的相关条目,再次上路行驶被查扣后自愿无条件将车辆交由政府部门拆解,以及落实亲属、社区村组的包保责任等书面内容),车身喷涂“禁止上道路行驶、举报电话、编码”等标记,人车拍照留存,在接受警示教育学习后返还车辆。第三次查获:依法扣留车辆,对车辆实行集中处理。

请广大交通参与者积极配合“小微车辆”专项整治行动。在整治行动中妨碍公安机关执行职务的,依法从重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切勿轻信不法商家对非标电动车产品“无需上牌、无需机动车驾驶证、无需购买保险”的虚假广告宣传,拒绝购买和驾乘非标电动车辆,确保出行安全。

特此通告

浠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7月18日

温馨提示

依法依规办理摩托车和两轮电动车号牌、申领驾驶证,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责任。

1.申领摩托车驾驶证(D/E/F型)的,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一寸白底免冠彩照10张、身体条件合格体检证明。办理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注册登记上牌的,须提供车辆所有人有效身份证原件、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认证书、交强险保单。需要缴纳车辆购置附加税的应提供完税证明。

2.驾驶摩托车、电动摩托车行驶时,后座只能搭载1人(12周岁以上),且必须戴安全头盔;轻便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须戴安全头盔。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鼓励二轮摩托车和电动车办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安装智能防盗设备。

3.两轮电动车最高车速≤25km/h、电机功率≤400w、整车质量≤55kg、电池电压≤48V,符合GB17761-2018国家标准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购车发票(车辆合法来历证明)、合格证免费办理电动自行车号牌。

4.两轮电动车最高车速≤50km/h、电机功率400W-4KW、整车质量可≥55kg,符合GB/T24158-2018国家标准的,须办理轻便摩托车驾驶证F,免交车辆购置附加税办理电动轻便摩托车号牌。

5.两轮电动车最高车速>50km/h、电机功率>4KW、整车质量可≥55kg,符合GB/T24158-2018国家标准的,须办理摩托车驾驶证E,免交车辆购置附加税办理电动摩托车号牌。

6.三轮电动车及四轮电动车符合国家标准的,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办理号牌,申领C2型机动车驾驶证;不符合国家标准、不符合上牌条件的,不能申办号牌,不得上道路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