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与生活(四十三)

《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最新税收优惠政策》

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力度又加大了。

近日,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重点群体,出台了系列税收优惠减免政策,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具体政策要点有哪些?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01  税费扣减限额每户每年20000元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的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上述人员具体包括:

1、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这里的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02  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扣减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

数,按照每人每年6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政策中提到的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