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在疫情防控监督中认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严格把握失误与失职、敢为与乱为、为公与徇私、主观与客观界限,做到科学精准问责,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纪法保障,市纪委监委制定出台了《关于在疫情防控中科学精准问责的实施办法(试行)》。
《办法》规定了5种不予或免予问责情形,5种从轻或减轻问责情形,8种从重或加重问责情形。
《办法》规定不予或免予问责可给予提醒或批评教育,其5种情形分别是:对疫情防控工作中出现的轻微过错,主动改正,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在疫情防控中已经尽力履职,但因客观条件所限而出现工作不到位、防控效果不佳的;对在疫情防控中主动作为而出现工作失误,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在疫情防控中经过集体决策而出现失误,没有造成严重损害或不良影响的;其他应当不予或免予问责的情形。
《办法》规定从轻或减轻问责可给予通报、诫勉等处理,其5种情形分别是:对疫情防控中出现的工作失误,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对疫情防控中出现的明显错误,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的;对疫情防控中曾经出现的违纪行为,能够将功补过,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继续发挥应有作用的;对在疫情防控中一贯表现较好,偶尔出现过错,造成一定损失或影响的;其他应当从轻或减轻问责的情形。
《办法》规定,从重或加重问责可给予党纪或政务处分,其8种情形分别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省委、市委决策部署敷衍塞责、弄虚作假、阳奉阴违的;瞒报、谎报确诊、死亡、疑似病例的;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擅离职守、敷衍应付、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在疫情防控专项资金、防护物资和捐赠款物管理使用分配中有贪污侵占、截留挪用、优亲厚友行为的;制造、散布、传播谣言的;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问责的情形。
据了解,该《办法》是对省纪委最近出台的相关文件的细化,体现了严管与厚爱、容错纠错精神,对于我市纪检监察机关在疫情防控监督中实施科学精准问责具有很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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