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收集工作有规定》
《档案法》的制定是为了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关于档案收集工作,《档案法》中有这样的规定:
01 档案收集的范围
《档案法》第十三条规定,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下列材料,应当纳入归档范围:
①反映机关、团体组织沿革和主要职能活动的;
②反映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主要研发、建设、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以及维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权益和职工权益的;
③反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乡社区治理、服务活动的;
④反映历史上各时期国家治理活动、经济科技发展、社会历史面貌、文化习俗、生态环境的;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归档的。
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依照前款第二项所列范围保存本单位相关材料。
02 档案馆收集档案的方式
①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档案馆不得拒绝接收。
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发生机构变动或者撤销、合并等情形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单位或者档案馆移交档案。
③档案馆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移交的档案外,还可以通过接受捐献、购买、代存等方式收集档案。
03 突发事件档案的收集
《档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工作机制。
04 档案数字资源的收集
《档案法》第四十条规定,档案馆负责档案数字资源的收集、保存和提供利用。有条件的档案馆应当建设数字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