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至26日,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十四次会议。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宋雪聪、南幼旺、王爱国、黄建文、邓爱萍出席会议。县委常委、副县长汪湘云,县检察院检察长徐洪斌以及县法院、县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
会议应到43人,实到39人,符合法定人数。
会议传达学习了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听取审议了县政府2023年全县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2022年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和部门整改情况报告、县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情况报告、2023年县级财政预算调整报告及其议案,县政府关于浠水县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规划的议案、禁放烟花限放爆竹议案;听取审议了县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述职报告、县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有关事项、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报告(草案)情况说明;听取和审议了人事任免议案。会议表决通过了相关人事任免事项,新任职的同志向宪法进行了宣誓。
浠水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名单
(2023年12月26日浠水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通过)
任命:
张准为浠水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浠水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名单
(2023年12月26日浠水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通过)
决定任命:
洪小林为浠水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高峰为浠水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局长。
决定免去:
夏小平(女)的浠水县农业农村局局长职务;
景建勋的浠水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局长职务。
浠水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名单
(2023年12月26日浠水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通过)
任命:
黄建军为浠水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
谈栗为浠水县人民法院巴河人民法庭副庭长。
免去:
陶秋平的浠水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徐爱武的浠水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关于黄建军同志为浠水县人民法院代理院长的决定
(2023年12月26日浠水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通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浠水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
黄建军同志为浠水县人民法院代理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