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房产税的常用优惠政策》
今天,小编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房产税的常用优惠政策:
(1)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减征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房产税。已依法享受房产税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该减半征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2)企事业单位出租住房
自2021年10月1日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3)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机构
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4)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
(5)公租房免征房产税
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6)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
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
(7)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房产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这里所称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