浠水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

惠及企业    共度难关 

今年2月份以来,浠水县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企业实施了免征5个月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有力减轻了浠水县企业负担、支持了企业复工复产。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制定了《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29号),现就浠水执行文件精神,延长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做如下说明:一、湖北省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执行到2020年12月底。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参照执行。二、湖北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执行到2020年6月底。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企业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缓缴不超过6个月的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四、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未缴纳2019年社保年度养老保险费的,可在2020社保年度内补缴。缴纳2020社保年度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如自愿暂缓缴费,可在2021年12月底前补缴,缴费基数在各地2021社保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五、工伤保险按项目参保的,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浠水县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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