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与生活(172)

《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相关问答(一)》

国家税务总局对2019年1月—2024年7月税务总局对外发布的即问即答进行了全面梳理确认,编制形成了涵盖8大类34个专题294个现行有效答复口径的《2019年以来系列税费支持政策即问即答汇编》,今天了解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相关问答。

【问题1】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是什么?  

答:增值税起征点,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执行。即: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无论是此前对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2-3万元(季度6-9万元)免征增值税的规定,还是自2019年1月1日起将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从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至10万元(季

度由9万元提高到30万元),并没有调整增值税起征点。

【问题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的月(季)销售额的口径是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计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同时,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