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民法典有关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民政部近日对婚姻登记程序进行了调整,在离婚程序中增加了“冷静期”。离婚“冷静期”是否不利于保护受家暴当事人?对于大家热议关注的几个问题,民政部作出回应。
离婚冷静期30天怎么计算
离婚冷静期是30天,那么,30天如何来算呢?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王金华4日在民政部通气会上表示:就是从你提出申请,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受理以后从申请开始算30天,30天如果赶上节假日,从节假日结束的第一个工作日开始算起,在之后的30天之内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再到婚姻登记机关去申请办理登记手续,视同你撤回离婚申请。
离婚冷静期一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近日,离婚冷静期相关话题引起社会热议,针对网友疑问,离婚冷静期有一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王金华4日在民政部通气会上表示,这期间任何一方只要说不同意离婚,等于双方没有达成共识,要么通过到法院去起诉,诉讼离婚,要么两个人在一块生活,说明你们还要再冷静反思。
民政部:冷静期不适用于诉讼离婚
针对社会关注的“冷静期规定是否不利于保护受家暴当事人”问题,民政部4日回应:“冷静期”只适用于夫妻双方自愿的协议离婚,对于有家暴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离婚并没有“冷静期”的规定。
为何设置离婚冷静期?是否会变成
“窗口风险期”?专家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为了贯彻民法典有关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民政部对婚姻登记程序进行调整。
自2021年1月1日起,新调整后的离婚登记程序包括这五个步骤: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
其中,离婚冷静期设定为30天;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再一个”30天之内,双方需要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逾期不领则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此外,婚姻登记机关将不再受理因胁迫结婚而请求撤销的业务。据民法典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专家:设置离婚冷静期 避免轻率离婚
为什么要设置离婚冷静期?专家表示,30天的离婚冷静期没有违背“离婚自由”的原则,而是为了预防在协议离婚中出现的冲动型离婚,并且它只适用于协议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王丹介绍,离婚冷静期在司法实践中已经进行过探索,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王丹:婚姻冷静期首先它对于这种减少冲动型离婚的数量,还是有很大的帮助的。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发现,目前离婚中有一部分是这种冲动型的离婚,在冲动型的离婚,如果说法院一判了之的话,可能他不只是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对于子女的抚养,对于老人的赡养可能都会存在很大的影响。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夏吟兰:那么我是觉得离婚冷静期规定的目的不是限制离婚自由,它实际上是保障离婚当事人对离婚问题的意思表示是真实自愿的。这个意思是什么?也就是说我们规定了一个离婚的冷静期,你在冷静期内再认真地慎重地考虑,你要不要离婚?该不该离婚?离婚是不是你的真实意思表示?防止当事人一时冲动草率离婚,也防止当事人现在有很多甚至是规避政策的这样的一些草率离婚,所以我是觉得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是非常有必要的。
离婚冷静期不是家庭暴力的庇护所
离婚冷静期还没开始实施,可是有人已经对此动起了坏心思。挥霍财产、转移财产、仿造债务、家庭暴力、婚内出轨等,一旦遭遇这些情况,离婚冷静期会变成“窗口风险期”吗?
专家表示,诉讼离婚并没有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对于存在家暴、遗弃等双方达不成离婚一致意见的情形下,可以选择诉讼离婚。而在诉讼离婚中,“调解”也是必经的程序,调解包括调和与调离两种形式。
在调离时会产生“久调不决”的情况,一方面是因为我们的法律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没有对调解的时间做硬性规定。此外,离婚涉及感情问题,人就容易激动,往往就需要缓解一下双方的情绪,从而导致很多离婚案件时间拖得比较长。
对于“久调不决”的情况,民法典第1079条在原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五种情形外,新增了“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
有专家表示,如果有一方遇到家暴,应当注意收集家暴证据,如通过报警、验伤等方式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离婚,争取尽快判离,而不是不切实际地跟对方拉锯式谈判。离婚冷静期只是给那些冲动离婚的人一剂后悔药,而不是家庭暴力的庇护所。
12月3日
离婚冷静期实施条款出炉
消息一出,便冲上微博热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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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为贯彻民法典有关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民政部对婚姻登记程序进行调整,在离婚程序中增加冷静期。调整后的离婚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等。
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受理。婚姻登记员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民政部: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因
胁迫结婚请求撤销婚姻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为了贯彻民法典有关婚姻登记制度的规定,民政部对婚姻登记程序进行调整,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因胁迫结婚请求撤销婚姻业务
过去《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是离婚申请当事人既可以向办证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这次规定当事人要去人民法院提交离婚申请,双规制改为单规制。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王金华介绍,这么规定主要是考虑婚姻登记机关在以往的婚姻登记实践当中对胁迫离婚的情形,既不具备辨别、认定、识别的能力,也不具备这样的手段,人民法院恰恰能够弥补婚姻登记这方面的不足,所以这次《民法典》在梳理总结以往婚姻登记实践基础上做了这个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