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来袭,看浠水民政部门如何应对

1月4日,是《民法典》实施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当日,浠水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业务36对,受理离婚申请9对,接听咨询电话13个。

上午八点左右,市民之家民政业务窗口前就有近三十人在排队等待办理业务,民政局7名婚姻登记业务人员紧张地整理资料,指导咨询人员戴口罩、办资料、先叫号、再排队。结婚登记发证窗口,工作人员为每一对新人送上新婚和新年的祝福;离婚登记窗口,工作人员耐心地告诉每一对前来申请的夫妻,《民法典》来了,给你们设置了30天的离婚冷静期,请回去冷静地思考一下。现场秩序井然。

为应对《民法典》的实施和双节重叠给婚姻登记业务带来的考验,县民政局早早制订了《县民政局元旦及春节期间婚姻登记高峰期应急预案》,抽调了多名人员,并按照民政部和省民政厅的要求,于2020年12月31日,对未发放的旧版婚姻登记证进行了集中销毁,2021年元月4日起,全面启用新版婚姻登记证和登记文书。

新旧版结婚证首页对照↓↓↓

新旧版结婚证尾页对照↓↓↓

新旧版离婚证首页对照↓↓↓

新旧版离婚证尾页对照↓↓↓

关联一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原《婚姻法》的几点重大区别

区别一:增设离婚冷静期制度

《婚姻法》:无。《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的,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区别二:调整禁止结婚和婚姻无效的情形

《婚姻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就当结婚的疾病”。《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婚姻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就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未到法定婚龄的”。

区别三:尊重和保护未成年子女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利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就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关联二 在疫情防控常态下和春节婚姻登记办理高峰期,怎样才能快捷办理婚姻登记?

网约(自2020年12月7日起进行系统维护升级,暂未开通)。需要办理婚姻登记的亲,在系统升级后,可通过鄂汇办APP、湖北民政微信公众号,进行网上婚姻登记预约。

关联三 增设离婚冷静期后,办理离婚登记有哪些程序上的改变?

不能一次办结。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的,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流程不同。原来: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一次办结);现在:初审→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详见流程图示,点击可查看大图)(通讯员:徐小梅 张卡)

(作者:徐小梅 张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