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刻吸取十堰燃气爆炸事故教训,贯彻落实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紧急视频会议的会议精神,深入推进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为建党百年营造良好氛围,浠水交警联合县交通路政部门迅速行动,集中力量、形成合力、重拳出击,扎实开展重型货运车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全力保障全县交通运输的生产安全。
▲交警大队集成指挥大厅指挥调度联合行动专班
6月13日晚,浠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与县交通路政等部门沟通协调,充分发挥合成作战体系作用,利用科技手段打造数字化治超行动专班,深入开展重型运输车辆治理专项整治行动。行动中,行动专班采取定点设卡与路面巡查相结合的勤务模式,强化辖区国省道、农村地区的路面管控力度,在重点时段、重点路段构成严密的道路防控网,严查严处重型货车“三超一疲劳”、无牌无证以及货车非法改装、“大吨小标”、违法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当晚,整治行动共出动警力30余人次,警车5台次,联合整治行动专班共查获超载超限车辆9台,其中“百吨王”2台,及时消除了交通安全隐患,筑牢了安全生产防线。
下一步,浠水警方将继续加大国省道、农村地区路面执法管控力度,重点对危化品运输、重型货车、旅游包车、客运班车等车辆进行检查,从严查处超载超限、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超员载客等突出违法行为,同时深入“两客一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全面做好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确保全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法律知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