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 “店小二”菜单】浠水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根据“三定方案”,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下属三个事业单位(综合执法大队、园林绿化管理所、环境卫生管理所)。由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改革相处于过渡期,暂按原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设置的机构运行,下属事业单位2个(园林绿化管理所、环境卫生管理所)。

一、县城市管理管理局主要职能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城市管理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清泉城区市容市貌管理工作。制订并监督实施清泉城区市容市貌的整治计划;对户外广告、景观灯饰、牌匾、灯箱、画廊、标语、宣传栏等户外设施的设置,对因建设等特殊需要而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或其它建设,以及在其它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或举办活动,实施管理。

(三)负责清泉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制订并监督实施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规划、计划;对存放生活垃圾设施的搬动、拆除、封闭和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的处置实施核准管理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 、处理的服务实施审批管理。

(四)负责清泉城区市政设施管理和园林绿化建设管理、维护工作。

(五)在清泉城区城市管理领域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1.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2.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管理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以及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处罚权。

3.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储存能够散发有毒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砂石、灰土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它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6.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城区无固定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7.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8.交通运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车辆乱停乱靠,滞留侯客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六)负责清泉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组织、指挥、检查、调度、协调和法规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七)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增加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开展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承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中共浠水县委办公室<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机构编制的通知>》浠办文〔2019〕27号)

二、县城市管理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职能职责:

(一)浠水县园林绿化管理所:主要负责我县城区规划区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监督和指导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同城市绿化建设工程主管部门验收绿化工程是否达标;办理临时绿化用地占用审批手续;负责城市树木砍伐、移植、修剪以及古树名木的统一管理工作;对损害、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等等。

(二)浠水县环境卫生管理所:负责城区规划区内环境卫生的设施建设、设施运营与维护、监督、作业管理。

三、行政审批事项: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行使13项行政审批许可,办理项共16项。

三、城市管理执法系统收费政府依据、标准、范围: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道路占用费征收

1、收费依据:建城[1993]410号、鄂建[1994]57号、浠发[2000]9号

2、收费标准:①堆物、堆料、基建施工:0.2元/日.平方米;边缘区:0.1元/月.平方米;②经营类棚亭:0.4元/日.平方米;边缘区:0.2元/月.平方米;③维修类棚亭:0.3元/日.平方米;边缘区:0.1元/月.平方米;④经营类摊点:0.2元/日.平方米;边缘区:0.1元/月.平方米;⑤维修摊点:0.1元/日.平方米;边缘区:0.07元/月.平方米;⑥报刊、电话棚亭:0.1元/日.平方米;边缘区:0.07元/月.平方米;⑦夜市经营摊点:0.1元/日.平方米;

3、收费范围: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

(二)服务性收费:建筑垃圾处置费征收;

1、收费依据:《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关于制定浠水县清泉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浠价[2005]77号

2、收费标准:15元/次.吨

3、收费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

(三)服务性收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

1、收费依据:鄂价法规[2005]89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浠价[2005]77号关于制定浠水县清泉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2、收费标准:(1)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3元/月/户(2)行政事业单位(含社会力量办学)生活垃圾处理费0.80元/月/㎡(3)街道经营户生活垃圾处理费①餐饮、歌舞厅、酒吧、茶吧、水果、建材、文印、修理、美容美发、保健、医疗诊所、夜市、废品收购、煤厂2元/月/㎡②百货、药店、日杂、服装、电器、副食、黄金、化妆、电子娱乐场所、寿衣店、花圈店1.50元/月/㎡③木材厂(场)、停车场、锯木加工、洗浴中心、各类加工等1元/月/㎡④影剧院(按20%上座率计算)、招待所、宾馆、旅社1元/月/座(床)⑤其它经营摊点(包括流动经营)1元/天/点⑥临时经营(含展销演出、募捐)1元/天/㎡(4)营运车辆生活垃圾处理费①客运车辆、城市客运、单位自备车、出租车、道路客运1元/月/座②货运出租车4元/吨/月③拖拉机、农用车4元/辆/月④麻木、三轮车3元/辆/月

3、收费范围: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或个人

四、清理废止文件3个

1、浠政办发【2011】39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浠水县城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2、 浠政办发【2012】14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浠水县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3、 浠政办法【2011】35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的意见。

五、政务服务公开、工作信息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1、深入推进服务公开,提升行政审批服务效率。整合城市管理执法领域行政审批事项,全局13项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全部进入市民之家行政审批窗口,实现“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加强信息公开,利用湖北省政务服务网、电视台、秀美浠水等微信公众号、宣传栏、展板等渠道,公开局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流程、高频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服务指南等,使企业及办事群众知晓相关审批事项办理流程;优化审批服务流程,精简材料表格,压缩审批时限,探索实行网上办、代办,推行“一站式”服务、上门服务,全力当好“店小二”,让企业和群众办事只进“一扇门”、数据多跑路、办事企业、群众少跑路。

2、狠抓素质提升,提升窗口服务水平。选派业务精湛、作风扎实的窗口服务人员,并加强窗口服务人员业务培训和工作督查,督查窗口工作人员依规办事,严守廉洁纪律和政务服务中心制度规章,严格落实一次性告知、一次性办理、高效办成一件事等要求,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以扎实过硬作风提升服务质效和群众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