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商环境政策知识解读】科技创新十二条奖励政策,请认领!

良好的营商环境,是吸引力、竞争力,更是创造力、驱动力。为贯彻落实全市深化“护航行动”优化营商环境视频会议精神,向发展聚焦、为发展开路,推动“护航行动”再升级,促进营商环境再优化。即日起通过【营商环境政策知识解读】专栏,解读涉企惠企系列政策,凝聚“人人都是营商环境”的共识,营造学政策、提能力、促发展的良好氛围,切实把政策红利转化为发展红利,为浠水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政策保障。


科技创新十二条奖励政策,请认领!


2019年,我县出台《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目的是以科技创新助推浠水经济高质量发展。那么,涉及到市场主体有哪些优惠政策呢?

一、支持企业开展重大技术攻关。对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按年度到位资金额的5%予以配套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250万元。

二、支持企业整合全球先进技术创新资源。对企业在境外并购与自身主营业务发展相关的国外研发机构、取得绝对控股地位并获得有效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的,按照收购合同标的实际支付金额的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支持军民融合技术创新。对承担军工科研项目的民口企业,按照合同实际到账金额的5%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四、引导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登记备案的高新产品每项奖励1万元。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产品企业的高新产值连续两年递增20%以上的,给予5万元资金奖励。

五、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5%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实际支出的10%予以补贴,每个企业当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至2亿元(含2亿元)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4%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实际支出的5%予以补贴,每个企业当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3%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实际支出的5%予以补贴,每个企业当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六、加快技术创新平台和示范基地建设。对主导制定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按项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牵头组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博士后工作站、院士工作站,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校企共建研发中心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校企共建研发中心及在黄冈产业技术研究院设立专业研究所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县级技术中心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对认定省级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示范基地、创新方法试点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2万元。

七、加快孵化服务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业载体建设专业化技术服务平台,对服务平台新购置通用、基础性仪器设备,按照不超过15%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八、支持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鼓励企业聘用一批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专家教授担任“科技副总(创新团队),对聘用科技副总、创新团队的企业,财政每年每项分别给予资金补助5万元、7万元。

九、鼓励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对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同承担突破重大关键核心技术并在浠水实现产业化的产学研项目,给予企业50万元奖励。对企业委托高校科研院所的技术研发项目并进行合同登记备案的,按企业实际支付给高校科研院所费用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对企业鉴定或登记省级科技成果,每项奖励2万元;对企业转化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符合省级转化条件的,每项奖励3万元。对县内符合条件的专利成果产业化项目,每项奖励2万元。

十、鼓励企业申报科学技术奖励。对获得国家科技奖励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湖北省科技奖励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湖北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一、支持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对企业转移转化高校科研院所发明专利的,每件给予3万元的补贴。实行发明专利前资助,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000元。对企业获得的每一项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分别奖励0.5万元、0.15万元和0.05万元。鼓励申报专利奖,对获得湖北省专利金奖、优秀专利奖的,每件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对当年认定为湖北省级高价值专利培育、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的承担单位,补助经费5万元。

十二、支持知识产权示范建设。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工信部知识产权应用标杆的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认定为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县级优秀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