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浠水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涉嫌故意伤害的刑事案件中,以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不起诉。既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也捍卫了法律尊严。
2020年7月11日,徐某(男,69岁)因生活琐事,在浠水县团陂车站通过比车技高低的方式,向同在街上跑摩的的当地村民贺某(男,68岁)发出挑战。两人先是比赛开车到麻城市,看谁更快到达。于是,两人开着电瓶车行驶50公里到麻城市白果镇再返回。徐某比贺某晚半小时回到团陂车站,便再次提出比赛倒车入库技术。此次贺某没有同意,二人遂发生争执,扭打在一起,徐某倒地,贺某头部出血。事后,因徐某报警导致案发。
经鉴定,贺某的左额部软组织损伤并拌异物,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徐某的右股骨颈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21年1月4日,浠水县公安局将贺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移送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先后两次到团陂镇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承办人认为,贺某面对徐某的无理要求和纠缠,以及徐某先后手持铁锅、砖头伤害其身体的紧迫危险,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在防卫过程中,致被害人徐某倒地受伤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作不起诉处理。
6月下旬,该院通过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和检委会进行集中讨论。会上一致同意承办人的意见,认为本案属典型的正当防卫,同意对贺某作绝对不起诉处理。会后,该院依法作出对犯罪嫌疑人贺某不起诉的决定。(通讯员:黄葵 徐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