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开挖施工产生的弃料销售公告

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浠水县砂石土资源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浠政办发〔2022〕8号)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浠水县砂石土整治工作方案》(浠政办函〔2022〕6号)的相关要求,经研究,拟对鄂东水厂项目下巴河沉管开挖施工产生的约20万吨弃料(预计数,以现场实际称重为准)引进销售客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引进对象

引进1名工程开挖施工产生的弃料销售客户,销售底价70元/吨(含3点增值税)。

二、相关要求

1、在本公告公示的规定时间内向我公司指定账户一次性全额缴纳不低于1400万元的预付款,作为本次报名依据。

2、以资金满额到账的金额多少为序,选定销售单价最高者(到账金额除以20万吨)作为本次引进客户并签订合同,如果最高金额有并列,按到账时间为序,先到账者优先。

3、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购买方不得以各种理由延误工期,合作期间,客户必须持续出货,无条件完成每日出货量。

4、在预付款不足200万元时,客户需及时补款,每次补款额度为100万元。合同到期后,办理合同结算,退还剩余货款。

5、合作期间,如因客户自身原因不能完成接货量,我司将以书面形式向客户致函告知,如合作期间出现三次发函告知的情况,我公司将有权在预付款项中扣取余额1%的相应费用。

三、缴款时间

自2022年10月17日10时起--2022年10月19日17时止

(公告缴款时间之前的缴款和没有足额缴款的以及任何第三方打款的,均视为无效)

公司名称:浠水县城投矿业有限公司

账号:562582206751

开户行:中国银行浠水营业部

四、其他事项

1、参与本次弃料销售的客户,在缴款后到浠水县城投矿业有限公司提交签约资料(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函、委托人身份证、付款证明等)。

2、在销售过程中按现状销售,若购买方现场进行分筛,以筛后称重结算,销售单价在成交单价的基础上增加7元/吨,其分筛工作及其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购买方自行负责,费用自理。在合作期间,如发生不可预测的因素或由于国家政策等原因,导致市场价格发生变化等情况的后果均由购买方自行承担,与我公司无关。

3、弃料的搬运、装卸、运输等工作由购买方自行负责,费用自理,因购买方不及时运走带来的装运费、囤积费等费用的增加由购买方自行负责,与我公司无关;弃料的搬运、吊装、运输等过程中发生损耗、安全责任事故、意外事故及产生的税、费均由购买方自行承担;在取料作业、搬运、吊装、运输等过程中必须有专业技术人员全程负责,并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施工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标准。

4、购买方在进行运输时,要注意做好防尘、抛洒等保障措施。不得破坏道路、超范围拉运。弃料移交后,购买方应对其负有看管责任并自行承担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及损失。在拉运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交警、城管等主管部门的规定运输。因不遵守规定而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自行承担,与我公司无关。

5、具体供销合作事宜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6、公司地点:浠水县经济开发区闻一多大道58号。

7、联系人:黄娜18908620670。

浠水县城投矿业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