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公用通信基础设施的保护工作,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的通信需求,更好服务国家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确保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期间等公用通信基础设施安全和通信网络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湖北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就公用通信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用通信基础设施是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是国家现代化治理的重要支撑。公用通信基础设施包含通信光缆、基站、交换机、接入设备、室内分布系统等通信线路、设备,以及与之配套的通信管道、杆路、机房、铁塔等设备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自觉履行保护公用通信基础设施安全的义务,维护正常通信秩序。
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改动或者迁移的,应当征得该电信设施所有人同意,由提出改动或者迁移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改动或者迁移所需费用,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损坏公用通信基础设施。对损坏公用通信基础设施的,应立即停止损坏行为,恢复正常运行,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违章施工作业导致通信线路阻断、通信网络中断的,同时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施工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个人的法律责任。
四、对故意或过失破坏公用通信基础设施,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破坏、损坏公用通信基础设施,危害通信网络安全的行为,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相关单位报案,对保护公用通信基础设施、阻止破坏损坏行为、举报违法犯罪人员、协助破案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通报表扬。
举报电话:027-87796588(通信);110(公安)
特此通告。
湖北省通信管理局湖北省公安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