浠水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态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
一、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期间为全县森林防火戒严期。
二、全县所辖行政区域内所有的国有林区、集体林地、封山育林区、退耕还林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旅游区和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地段为森林防火戒严区。
三、戒严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林区及距林地边缘500米范围内从事烧荒、烧秸秆、烧田埂地岸杂草和爆破作业等生产性野外用火;禁止燃放烟花鞭炮、烧香烧纸、吸烟、野炊、烧烤、烧火取暖、燃放孔明灯、狩猎等非生产性野外用火。
四、各乡镇(区、处)、村组及相关单位要加大力度,切实做好戒严令的宣传和落实工作,通过村规民约、入户告知、开会提醒、喇叭提醒、敲锣提醒、微信提醒、宣传标语、宣传专栏等多种形式强化群众防灭火意识。要严格落实森林防灭火“六包”责任制,组织“清五边”排查治理行动,杜绝火灾隐患。
五、各地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森林防灭火工作体制机制。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严禁擅自离岗、脱岗。一旦发生火情,要严格按照规定第一时间核实上报火情信息,村级10分钟内必须向乡镇报告,乡镇5分钟内必须向县委、县政府和县森防指报告,并迅速组织扑火力量,科学扑救。
六、戒严期内,各地要在森林防火戒严区设置检查卡哨,对所有进山人员和车辆进行严格检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山。落实日常巡查制度,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巡查巡逻的密度和频次,见烟见火就灭。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或森林火灾违法嫌疑人,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报告,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713-4226119,火警119。
八、凡违反本戒严令规定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予以从重查处;对故意纵火、违规用火造成重大火灾和在森林防灭火中失职渎职的党员干部,要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令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