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近期,浠水县辖区发生多起涉摩托车、电动车等“小微车辆”亡人事故,死者均骑乘“小微车辆”未佩戴安全头盔、头部受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为进一步加强“小微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有效预防和减少未佩戴安全头盔致死致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确保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浠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小微车辆”骑乘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专项行动开展时间:自2023年11月6日起常态化整治。
二、专项行动开展区域:浠水县辖区国省道、县乡道、城市道路。
三、专项行动内容:依法对“小微车辆”驾驶人、乘坐人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黄冈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小微车辆”驾乘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处以罚款50元的处罚。
四、其他要求
1、机关、企事业单位(含邮政快递、外卖配送等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要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加强内部干部职工“小微车辆”驾乘人员自觉佩戴安全头盔的宣传教育;
2、广大市民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积极配合交警专项整治执法活动,共同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3、阻碍依法执行职务、蛮横无理、拒不配合交警检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浠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