浠水县人民政府关于
城区禁放烟花限放爆竹的通告
根据浠水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在县城区禁放烟花限放爆竹的决议》以及《浠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区禁放烟花限放爆竹的通告》等文件规定,浠水县城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限放爆竹。结合我县城区发展实际,现将禁放烟花限放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控范围
(一)限放区
县城区建成区,具体范围为:城区15个社区和6个行政村所管辖的部分区域。北界线为:揽月路麻桥中学-城北路望城岗-车站东路四级电站;南界线为:洪山大道铁路桥段-创业大道东思源段-彩虹大道南段与丽文大道T字路口;东界线为:四级电站-河东街-闻一多大道河东街桥-双桥南路博文学校:西界线为:火车站铁路沿线-安时大道粮食大库。
县殡仪馆在规定的时间内可燃放爆竹,但禁止燃放烟花。
(二)禁放场所
以下区域为禁鞭场所,在任何时间内不得燃放烟花和爆竹:
1.重要军事设施,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2.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3.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类建筑物及其围墙外50米范围内;
4.车站、码头等重要场所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以及重点消防单位或区域,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等人口密集区域,绿化地带和交通繁忙的区域;
5.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学校、疗养院、敬老院以及教学、科研等场所;
6.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办公及生活区和企业生产区、仓储区。
(三)禁限放时间
在限放区域内,除腊月三十0时至正月初三24时,正月十五(0时至24时)共5天可以燃放爆竹。
县殡仪馆每天6时至22时可燃放爆竹(禁止燃放烟花)外,其余时间一律禁放。
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禁鞭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禁限鞭工作。相关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社区居委会、学校及有关行政村要广泛深入开展本单位本区域禁鞭宣传教育工作。
四、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更要带头遵守禁限鞭规定,教育引导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理解支持配合禁限鞭工作。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不听劝阻,阻碍、拒绝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反本通告规定的,除依法查处外,县纪委监委将依据相关党纪政纪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进行纪律处分。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浠水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