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
《浠水县人民政府关于2024的汛期河道和水库禁止采砂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现将《浠水县人民政府关于2024的汛期河道和水库禁止采砂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在“云上浠水"APP上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电话、网络发送电子邮件或以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见的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4年4月22日— 4月29日
通讯地址:黄冈市浠水县经济开发区百家西街2号浠水县河道采砂管理局办公室
邮 编:438200
电 话:0713-4262376
电子邮箱:942556003 @QQ.com
全文如下:
浠水县人民政府关于
2024年汛期河道和水库禁止采砂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我县境内长江和中小河流、水库防洪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告》(鄂政发〔2021〕4号)、《市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汛期河道和水库禁止采砂的通告》(黄政发〔2024〕3号)、《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巴河上巴河大桥以下河段实行修复性禁止采砂的通告》(黄政发〔2015〕23号)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汛期内全县境内长江干流和中小河流、水库内禁止采砂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境内中小河流和水库禁采期为2024年5月1日至10月15日以及相应河段河道水位超警戒水位时,长江干流禁采期为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以及相应河段河道水位超警戒水位时。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临时延长禁采期。
二、巴河上巴河大桥以下河段实行修复性禁采。
三、进入禁采期之前,全县长江干流和中小河流、水库内采砂船只及机具必须停止采砂,并撤离河道管理范围;确不能撤离的,应集中停靠接受监管。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采砂业主撤离现场前必须清除弃料、堆体等行洪障碍物。对船舶检验证书和船员证书等有效证件齐全,具有完全自航能力的采砂船只,由交通运输、海事部门会同水利和湖泊部门指定地点靠岸停靠锚固;对我县境内发现的“三无”采砂船舶,由水域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交通运输(海事)部门牵头,公安、水利和湖泊、河道采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配合,依法予以清理、取缔。
四、因堤防加固、整治疏浚河道或航道等进行公益性采砂以及因重大项目建设需要临时采砂的,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批。
五、汛期河道、水库禁采及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对本辖区长江、中小河流及水库禁采和清障工作负总责,及时组织水利和湖泊、公安、交通运输、海事、河道采砂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沿河乡镇(街道)、村(社区),依法履责,强化措施,确保禁采和清障到位,确保河道安全。
六、对违反本通告,不按规定停止采砂作业,不按要求撤离采砂船只及机具,逾期不按规定清除弃料、堆体等行洪障碍物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河道采砂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止、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追究刑事责任。对阻碍、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广大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投诉、举报和监督。
长江水域非法采砂举报电话:0713-4280992;
中小河流及水库非法采砂举报电话:0713-4265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