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无偿提供劳务是否视同销售吗?》
企业无偿提供劳务是否视同销售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意:
无偿提供劳务在企业所得税上视同销售,应当一方面确认收入,同时另一方面确认成本。举例:A修理厂无偿为B单位修车,修车耗用材料等成本10万元,正常的市场收费为13万元。企业因无偿提供修车服务并未取得收入,在会计上,以10万元确认成本费用,由此存在税会永久性差异,因此,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在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视同销售收入”计入13万元,对应的“视销售成本”计入10万元,仅就该笔业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但在实务中,更多的人错误理解为只调增收入,而不调减其相应的成本,原因是企业已将成本计入。其实这是税会的永久性差异,通过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后,只需要将所得部分并入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