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案例!敲响防火警钟→

森林火灾、突发性高
危险性大、破坏性强
日前
我县发生一起森林火灾事故
相关人员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这一案例
也为大家敲响森林防火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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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天干地燥,大风天气增多,团陂镇发生一起农事活动违规烧荒引发火灾事故,当事人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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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4日下午4时许,团陂镇凤形地村村民王某某,在自己家的田地里用打火机焚烧茅草,因突然起风,火势蔓延到旁边的山上,导致凤形地村及大塘角村集体山林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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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团陂派出所民警 夏雷:我和教导员还有三名辅警立即驱车赶到现场。到达现场之后,山火已经蔓延几个山头。我们当时也立即联系了村干部,还有镇相关领导以及镇消防站人员到现场进行救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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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多方力量共同努力,山火于当晚9点被扑灭。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浠水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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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嫌疑人 王某某:这次起火虽然是无意的,还是属于我的责任,影响一片的人。今后我保证不带火上山,要动员大家也不能带火上山,不能损害国家的财产、人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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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休闲旅游、民俗用火、农事用火增多,加之秋季干燥多大风,森林火灾多发易发。请大家务必提高防火意识,不要在野外随意用火并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
      团陂派出所民警 夏雷:建议广大人民群众谨慎用火,严禁野外用火。对因在野外用火造成山林失火的相关人员,我们会按照10月1日浠水县人民政府下发的防火戒严令进行严厉处罚。


违规野外用火

将被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造成森林火灾

涉嫌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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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①对故意在森林防火区内违规用火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以放火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森林防火职务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①故意违规用火,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②对不听劝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森林防火职务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③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不服从管理,殴打、故意伤害、公然侮辱镇、村护林员或其他工作人员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43条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森林防火条例》


①依据第50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②依据第53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48条、第49条、第50条、第51条、第52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