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消除逾期未检、未报废车辆上路行驶带来的交通安全隐患,进一步筑牢辖区秋冬季交通安全防线,确保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近日,浠水警方全力开展报废车“隐患清零”行动,连续查获多辆报废车,进一步清除道路安全隐患,净化秋冬季道路交通环境。
行动中,交警大队联合全县农村派出所交巡警中队强化对农村乡镇重点时段、重点路段的路面管控力度,充分发挥集成指挥平台作用,积极开展路面缉查布控,及时查纠逾期未检、逾期未报废车辆上路的违法行为。同时深入农村地区全面排查隐患车辆,根据车管所下发的辖区隐患车辆清单逐一联系车主,采取电话提醒、上门劝导等方式,逐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督促办理检验、报废手续,从源头消除安全隐患。
行动开展以来,浠水警方已督促车辆未年检的车主按时年检100余人,先后清理报废车辆10余台,进一步消除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净化了辖区的道路交通环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浠水交警提示
机动车辆达到报废程度或到了使用年限,其操作灵活性、稳定性、制动性等大大降低,存在着重大的安全隐患,严重威胁着过往车辆和行人的安全。为了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不要驾驶报废车上路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