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州花湖机场净空黄冈市保护(核心)区域等事项的通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白莲河示范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

为加强鄂州花湖机场净空保护,保障机场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湖北省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鄂州花湖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两端各20公里以内的区域为鄂州花湖机场净空保护(核心)区域。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就鄂州花湖机场净空黄冈市保护(核心)区域范围以及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鄂州花湖机场净空黄冈市保护(核心)区域范围(区域图附后),四个角点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分别为:

X=38592726.256,Y=3381718.838;

X=38614289.379,Y=3378447.125;

X=38608616.939,Y=3343998.776;

X=38590093.663,Y=3365937.820。

涉及黄州区和浠水县。包含巴河镇、南湖街道、陶店乡、兰溪镇、散花镇的部分区域,其四至界线如下:

北边界:陶店乡——黄冈东站——京九铁路;南边界:长江——黄冈市行政区划边界;西边界:G106——黄冈站——黄冈高新区;东边界:大广高速——策湖——散花园区。

二、禁止在鄂州花湖机场净空黄冈市保护(核心)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超过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高度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靶场、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排放大量烟雾、火焰、粉尘、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四)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升放无人驾驶航空器、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进行飞艇、热气球、滑翔机、动力伞等飞行活动;

(七)放飞影响民用航空安全的鸟类动物和升放风筝、孔明灯等物体;

(八)储存爆炸物品,燃放烟花、爆竹、焰火等;

(九)进行超过净空保护高度要求的爆破或者作业;

(十)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工业废料、垃圾等物质;

(十一)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十二)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安全的活动。

三、对违反上述规定、影响机场飞行安全的行为,由公安机关联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

附件:鄂州花湖机场净空黄冈市保护(核心)区域图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