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推行文明节俭、生态绿色的殡葬文化,树立厚养礼葬的新风尚,根据《殡葬管理条例》、《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黄冈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殡葬改革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建设惠民、绿色、文明殡葬,转观念、强基础、优服务, 到2023年7月底,全市遗体火化率、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安放设施) 建设覆盖率、村 (社区) 红白理事会覆盖率均达到100%,节地生态安葬率 65% 以上,推动殡葬事业更好保障和服务基本民生,促进社会文明与进步。
二、主要任务
(一) 加快殡葬设施规划建设。制定市、县两级 “十四五 ”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按照节约用地、保护生态、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建设和完善殡仪馆(火葬场) 、城乡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等殡葬设施设备,确保殡葬设施设备种类、数量、规模与群众殡葬服务需求相匹配,与殡葬改革工作推进相适应。殡仪馆(火葬场) 、公益性公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建设标准兴建,殡仪馆(火葬场) 、县乡公益性公墓(骨灰堂) 由政府投资建设;对村级公益性公墓实行以奖代补,各级财政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验收达标的,每处公墓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补助,具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
(二)完善惠民殡葬政策。坚持基本殡葬服务的公益性,强化政府责任,加大投入力度,制定完善基本殡葬服务清单、惠民殡葬政策清单,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逐步实现基本殡葬服务的普惠性和均等化。对在殡仪馆集中治丧的城乡居民和非户籍常住人口免收遗体接运、消毒、3日内冰棺冷藏、火化以及普通骨灰盒等五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三)加强机构队伍建设。结合事业单位改革要求,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推进殡葬服务机构管办分离,服务与管理分开。强化殡葬服务单位的公益属性,完善机构设置,落实编制及经费保障。充分利用聘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殡仪馆、公墓的专业化服务队伍,提高服务水平。
(四)拓展殡葬服务供给。加大殡葬服务供给侧改革力度,妥善处理好基本殡葬服务和选择性殡葬服务的关系,保障和改善基本殡葬服务,丰富和拓展选择性殡葬服务,满足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殡葬服务需求。推动“互联网+殡葬服务”融合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依法依规探索网上殡葬服务新方式,培育发展殡葬服务组织。
(五)推动殡葬领域移风易俗。把殡葬移风易俗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和美丽乡村建设内容,融入乡村振兴战略,加大工作推进力度。推进农村红白理事会建设,鼓励村 ( 社区) 主要负责人兼任红白理事会负责人,结合本地实际,将文明治丧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深化丧葬习俗改革,引导群众、协助事主文明节俭办丧、生态安葬、文明祭祀。倡导减少居家守灵,提倡在殡仪馆集中办丧。禁止搭建灵堂、违规占道停尸治丧,禁止借丧葬仪式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提倡无火祭祀,逐步取消抛撒和焚烧各类丧葬祭奠物品,倡导以敬献鲜花、植树绿化等方式追思缅怀故人,引导群众树立绿色、文明殡葬理念。
(六)发挥党员干部示范效应。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 的通知》(中办发〔2013〕23号) 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4〕8号) 要求,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带头宣传和落实殡葬改革政策,带头文明节俭治丧,自觉在殡仪馆或指定地点集中办理丧事活动,自觉抵制迷信低俗活动和陈规陋习。
三、工作步骤
(一) 准备阶段 (2020年8月—2020年10月底)
1、制定实施方案。各县 (市、区) 要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制定本地殡葬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于2020年8月31日前报市推进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做好规划设计。对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十四五”规划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市、县两级殡葬事业发展规划。以县为单位,按照国家规范标准和满足30年殡葬需求的要求,合理规划和确定本区域内殡仪馆 ( 火葬场) 、县乡村公墓的数量、规模、布局。
3、召开动员会议。召开覆盖市、县、乡、村四级的全市殡葬改革工作动员大会,细化落实举措,明确责任分工,全面部署全市殡葬改革工作。
4、宣传法律法规。印制宣传资料,将《殡葬管理条例》《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有关内容在全市范围内全覆盖宣传。各县 ( 市、区) 民政部门、乡镇 ( 街道) 办事处、村 ( 居) 民委员会具体负责宣传引导工作,坚持以政策激励、正面宣传、说服教育为主,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讲政策,将殡葬法律法规精准地、创造性地传达给群众。
(二) 实施阶段 (2020年11月—2022年7月底)
1、加快补齐殡葬设施短板。根据实际情况,完成殡仪馆新建和改扩建工程,配优配齐火化炉、殡仪车等设备和悼念、骨灰寄存等设施。原则上殡仪馆之外不单独设立殡仪服务站(中心) ,确有需要的,严格控制数量、规模。加快县、乡、村三级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不断提高公墓覆盖率。到2021年7月底,每个县( 市、区) 至少建设1处城市公益性公墓,每个乡镇建设1处乡镇公益性公墓,50%行政村单独或联村建设1处村级公益性公墓;殡仪馆全部改造完毕,火化炉环保节能改造率达85% 以上。到2022年7月底,县、乡、村实现公益性公墓 100%全覆盖,火化炉环保节能改造率达到100%。
2、全面提升火化率。各地要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积极推动新亡故人员遗体火化,落实五项基本惠民殡葬服务政策;各有关部门严格凭火化证明发放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等费用。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对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在办理丧事活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对自愿上交棺木的, 各地要建立回收机制。
3、突出整治殡葬乱象。各地党委、政府要按照 “杜绝增量、速减存量、销号管理、 限期完成”的要求,积极、稳妥、有效开展殡葬乱象整治攻坚行动。依法治理散埋乱葬,对散埋乱葬坟墓进行清理整治,坚持疏堵结合、依法治理,引导群众集中安葬,动员丧属主动将散坟迁移至公墓集中安葬。对主动迁移的,各地要制定标准予以补助,免费迁入公益性公墓 (骨灰堂) 集中安葬 (放)。无法迁移的,可采取深埋、不留坟头或高标准绿化遮挡的方式进行改造。开展活人墓等清理整顿,开展活人墓、硬化大墓、豪华墓集中清理整治,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私建活人墓、硬化大墓、豪华墓,要逐级建立整治台账,依法依规实施拆除复绿。规范丧葬用品市场,对棺木、墓碑石、纸扎品、塑料祭祀用品等丧葬用品市场进行规范整治,打击殡葬服务领域的乱收费、强制消费、诱导性消费行为。加强殡葬领域联合执法,公安、民政、城管、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住建、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建立常态化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4、提高节地生态安葬率。大力推行节地生态安葬方式,支持已建成的公墓实行生态改造。提倡墓碑小型化、微型化、使用卧碑或以树代碑。推广骨灰格位安放、树葬、草坪葬、花葬、深埋不留坟头、湖葬、河葬、骨灰抛撒等节地生态葬方式,对选择生态安葬的,每例给予丧属一次性奖励,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统筹解决。到2021年7月底,节地生态安葬率达到45%以上;到2022年7月底,节地生态安葬率达到55%以上。
(三) 巩固提升阶段 (2022年8月—2023年7月底)
持续巩固殡葬乱象整治成效,加强对殡葬改革推进过程中新问题、新形势的研判,不断细化、完善配套措施,防止火化率和节地生态安葬率下滑。对照目标任务,加强考核评价,全面补齐短板,实现县、乡、村三级公益性公墓全覆盖,火化率达到100%、节地生态安葬率达到65%以上的目标,建立惠民、绿色、文明殡葬长效机制,推动全面形成现代文明丧葬新风。
四、保障措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党对殡葬改革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格局。市委、市政府成立黄冈市推进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地要比照成立相应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工作有序开展。各地党委、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属地责任,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推进方案,进一步锁定目标,明确责任,细化措施,全力推进,确保按时限完成殡葬改革各项目标任务。
(二) 加大保障力度。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落实殡葬管理服务人员和经费保障,统筹解决惠民殡葬资金、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等。将殡葬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殡葬设施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加快殡葬设施建设,对各类殡葬设施依法提供土地使用权。
(三) 加强督查考核。将殡葬改革工作纳入县 ( 市、区) 党政领导班子年度目标考核重要内容。市推进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科学制定殡葬改革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部署、惠民殡葬政策落实情况的调研指导,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情况。
(四) 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手机等媒介,立体式、全方位开展殡葬改革宣传。结合文明城市创建、支部主题党日 、中小学生文明课堂、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美丽乡村建设等内容,深入宣传殡葬法规政策,选树推介一批主动支持殡葬改革工作的先进典型,发挥示范效应,营造全民知晓、支持、参与殡葬改革工作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