浠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我县殡葬综合改革工作的通告

浠水县人民政府关于

全面推进我县殡葬综合改革工作的

通 告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扭转丧葬陈规陋习,树立节俭文明新风,根据《殡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和《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面推进我县殡葬综合改革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推行遗体火化。自2020年11月1日起,公职人员、企业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凭火化证明和骨灰安放证明领取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特困供养人员死亡后,凭火化证明和骨灰安放证明领取丧葬费。鼓励农村党员干部、村(居)民遗体实行火化。到2023年7月底,全县遗体火化率达到100%,节地生态安葬率达到65%以上。

二、推行集中治丧。到2021年7月,所有行政村(社区)建立红白理事会。提倡丧户到县殡仪馆或到本村指定场所办理丧事,村(居)民死亡后不得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得大操大办,不得闹丧,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提倡群众文明节俭办丧、生态安葬。

三、推行集中安葬。自2020年11月1日起,党员、公职人员、企业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一律进行生态安葬或进入公墓节地安葬。到2023年7月,村(居)民死亡后一律进行生态安葬或进入县级、乡镇级、村级公益性公墓实行集中节地安葬,不允许乱埋乱葬、豪华超标安葬。

四、推行文明创建。自2020年起,机关企事业单位火葬率未达到100%,一律取消当年文明单位评选资格,重新创建和升级创建的相关单位,比照执行。基层党组织涉及火化率未达标,一律取消当年基层党建先进单位和红旗党支部评选资格。

五、推行文明治丧。党员干部去世,一般不召开追悼会。举行遗体送别仪式,要严格控制规模,力求节约简朴,带头实行火葬。禁止在居民区、城区街道等公共场所搭建灵堂。提倡无火祭祀、绿色祭祀,提倡网上祭扫、文明祭祖,禁止借丧葬仪式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六、整治殡葬市场。自2020年起,开展丧葬用品经营市场专项治理行动,禁止制售棺木和大型墓碑,严厉打击殡葬服务领域乱收费、强制消费、诱导性消费等行为。全面实行丧葬及祭扫“禁塑”规定,到2020年底,实现市场无塑料丧葬用品。对使用塑料祭祀用品的相关人员,实行执法监管全覆盖。

七、整治农村非法墓地、硬化大墓、活人墓、豪华墓。对县域主要道路沿线500米范围内的非法墓地、硬化大墓、活人墓、豪华墓进行全面摸底、限期整改、依法拆除。对非本村村民所建的活人墓一律依法拆除。对2020年10月1日后所建的硬化大墓、活人墓、豪华墓一律依法拆除。在2020年年底前,限期自行整改,自2021年起,将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2021年年底前全部依法拆除到位。

八、实行惠民殡葬。城乡居民和农业户籍常住人口死亡后在殡仪馆或指定场所进行集中治丧,免收遗体接运、卫生消毒、3天殡仪馆内冷藏、火化和普通骨灰盒等所需费用。对散葬对象自愿迁至公墓的,每例给予丧属一次性补助。支持对已具公墓雏形的祖坟山、集中安葬点实行生态改造,提倡墓碑小型化、微型化、使用卧碑或以树代碑,推广骨灰格位安放、树葬、草坪葬、花葬、深埋不留坟头、湖葬、河葬、骨灰抛撒等节地生态葬方式,对选择生态安葬的,每例给予丧属一次性奖励。

九、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启动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建设公共墓地。农村公益性公墓,禁止向非本辖区村(居)民出售。

十、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对不按规定治丧、火化,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骨灰等行为,由县殡葬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严厉打击私自买卖墓地、建造坟墓行为,对拒绝、阻碍殡葬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进行丧葬活动扰乱社会秩序、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相关人员,由县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县民政局(0713-4261507),县殡改办(0713-4216207)

特此通告。

浠水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