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能职责
县水利和湖泊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水利和湖泊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和湖泊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水利和湖泊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保障全县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编制全县水资源战略规划、重要河流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全县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县和跨乡镇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县域内重点河湖库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防洪论证制度。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负责全县水利行业供水及城乡供水工作。
(三)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负责提出全县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负责全县水利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全县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五)负责全县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措施,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落实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负责全县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组织开展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负责江河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负责河道采砂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管理以及河湖联通工作。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
(七)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区域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有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质量验收工作。
(八)负责全县水土保持工作。拟订全县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防并定期公告。负责全县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有关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九)指导全县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和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负责水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涉水违法案件,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对水利建设市场和水利工程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十一)开展全县水利科技、教育培训和对外合作工作。组织开展全县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承担全县水利统计工作。组织开展全县水利行业对外交流工作。
(十二)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县域内长江及重要河湖库和重要水利工程设施的防御洪水抗御灾旱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极端天气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三)开展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研究拟订全县水利工程移民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移民开发工作,开展移民工程项目管理。
(十四)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开展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承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十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县水利和湖泊局要切实加强水资源综合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生态保护与修复和水利工程管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坚持落实国家移民相关政策,重点推进白莲河库区绿色转型发展。
局机关各股室的主要责任: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局机关公文处理、档案、保密、机要、信访、应急管理、内网维护、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等工作;负责建议提案办理、重要事项督办落实;负责局机关后勤管理及安全保卫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水利工程设施汛前检查;协助局领导综合协调有关工作;承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政工股。负责机关和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教育培训、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队伍建设工作;协调群团组织依照章程开展工作;承担水利系统党组织设置和党员发展、教育、管理、监督等党的建设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承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计划财务股。组织编制水利系统预算决算并负责预算的执行;负责提出水利项目投资安排意见;拟订水利系统财务管理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水利系统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负责水利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水利系统内部审计、统计工作;指导水利系统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和经费管理,承担系统内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集中核算工作。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资金的结算、支付工作;承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水资源管理和行政审批股。负责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承办水利行政审批业务。推进全县水利行业依法行政工作;负责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负责河道采砂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等制度;负责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及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承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建设和监督股。负责全县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行业管理和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全县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监督实施;监督全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的执行;负责组织、指导和管理全县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备案、市场准入、项目法人组建、工程招标投标、建设管理、工程造价和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等工作;组织、指导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全县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验收工作;指导和监督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法人验收工作;负责全县水利水电行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造价等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及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编制全县水旱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旱灾害应急抢险处险技术支撑;承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湖泊水库股。负责纳入保护名录的湖泊及注册登记的水库的统一管理、保护、治理和监督;组织编制湖泊水库运行调度规程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注册登记的水库汛期调度运用方案及汛期控制运用计划;组织、指导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大坝安全鉴定和蓄水安全鉴定工作、水库防洪安全管理、调度规程审批工作;指导水库大坝安全监测和维修养护工作;组织实施水库除险加固并进行监督检查;承担湖泊水库建设项目管理、监督,湖泊水生态修复、湖泊保护联系会议日常工作;负责全县涉湖涉库水利工程管理、设计技术审查、建设监察等方面工作,组织、指导拟订涉湖涉库水利工程汛期运用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承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农村水利水电股。指导全县农村水利工作;协调全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协调农村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指导农村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水利服务新农村建设工作。负责全县小型涵闸泵站管理、设计技术审查、建设监管等方面工作;组织拟订全县农村水能资源开发规划,负责小水电行业监管;指导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工作;指导农村水电站及工程的运行管理及安全监管;指导以发电为主的水库调度规程编制;承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河湖长制工作股。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推行河湖长制工作政策精神和目标任务要求,负责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检查督办和日常考核;承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移民股。承担全县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和后期扶持工作,研究拟订全县水利工程移民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移民开发工作;负责开展移民工程项目验收、监督、管理;承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局属各二级单位主要责任:
1、白莲河灌区局 承担抗旱工作任务,负责白莲河灌区东西干渠及五大支渠工程设施的日常维护、养护、经营分离。
2、河道堤防管理局 负责全县长江干堤和连江支堤(共52公里)防汛抗洪的技术指导与管理,负责堤防建设和安全监测及全县堤防的日常维护和正常运行。
3、水政监察大队 负责实施全县范围内的水政监察、水资源管理,负责水利规费征收工作。
4、策湖泵站 承担相关区域的防洪排涝任务,负责泵站的日常维护、运行管理和运行安全检测工作。
5望天湖泵站 承担相关区域的防洪排涝任务,负责泵站的日常维护、运行管理和运行安全检测工作。
6、水土保持局 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宣传、贯彻和实施,负责全县水土保持情况普查、监测预报和编制小流域综合治理规划并付诸实施,承担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及工程设计、验收、监理和水土保持项目评估工作任务。
二、水利行政审批流程
水利和湖泊局行政审批事项34项,水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到局行政审批股,局在县行政服务大厅设有水利和湖泊局行政审批窗口,窗口工作人员有2名,操玫玫为首席代表,全权被委托审批水行政审批事项,负责办理水行政审批事项。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流程图
三、收费项目
(一)、城乡供水局对农村自来水用户进行现场勘查设计,根据实际安装工程量进行预算,收取安装工程费(含材料和人工),无其他服务型收费。
(二)、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政策依据:鄂价环资〔2017〕93号)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计征。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1.5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
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计,下同)。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三)、水政监察大队水资源费收费标准(政策依据:鄂价环资规〔2013〕186号、鄂价费〔2009〕168号、鄂财综规〔2009〕7号)
1、水力发电地表水水资源费标准为0.005元/千瓦时。
2、工业生产取用地表水水资源费标准为0.15元/立方米。
3、其他水资源费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1)、地表水(含取用暗河河水)
①、工业生产取用水每立方米0.10元。跨流域调水及其他取用水每立方米0.20元。
②、生活和自来水厂取用水每立方米0.05元。
③、发电用水:
a水力发电和开式(贯流式)火力发电冷却用水按实际发电量每千瓦时0.003元;
b闭式火力发电按取用水量每立方米0.05元。
(2)、地下水
①、工业生产取用水每立方米0.20元。
②、生活和自来水厂取用水每立方米0.10元。
③、其他取用水每立方米0.25元。
其中,在地表水源自来水厂供水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其水资源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批准的当地工业用户的自来水价格执行。
(3)、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①、超计划或者定额在30%以下(含30%)的,其超量部分按规定水资源费标准的2倍收费;
②、超计划或者定额在30%-50%(含50%)以内的,其超量部分按规定水资源费标准的3倍收费;
③、超计划或者定额在50%以上的,其超量部分按规定水资源费标准的5倍收费。
(4)、计征方法及有关事项
①按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的,缴费人应当安装合格的计量设施,计量取水量。不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不按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如实提供取水资料的,按取水设施的最大设计流量计算取用水量,征收水资源费。
②按发电量计征水资源费的,缴费人应按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如实提供发电量。不提供的,按设计最大发电量计征水资源费。
③物价部门在核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和城市自来水价格时,应将水资源费计入供水成本,由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规定价格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由供水单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水资源费。
四、“清、减、降”专项行动情况
(一)自2020年至2021年,我局清理了与营商环境不适应文件共计9件,目前只有一个文件没有清理,该文件将今年9月份过有效期,届时我局所有与营商环境不适应文件都将清理完毕。
(二)今年以来,我局对所有涉水行政审批时限进行了压缩,由20个工作日压缩到6个工作日;审批权力下放到窗口,任命一名首席代表,并全权委托首席代表办理审批事项,大大的减少了审批环节、节约了审批时间、减少了跑动次数;同时开通了网上受理、审批、办结等业务,基本实现“一网通办”。
五、大力推行政务服务公开、工作信息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等政策宣传情况
(一)窗口宣传 我局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放置了政务工作涉水业务流程图和行政服务指南。
(二)网络宣传 我局在政务网上大力宣传了涉水行政审批业务。
(三)投诉电话 在所有宣传处都署名了我局投诉电话0713-4241653,接受群众监督。